2023.07.26

本票為什麼不能亂簽?「本票裁定」的威力有多大?

文 / 郭柏鴻律師

大家可能常聽到用「簽本票」作為交易上的一種保證手段,大至不動產買賣,小至金錢借貸、租車等,都可能會用到本票。但本票究竟是什麼,和支票差再哪?為什麼大家都說本票不要亂簽,本票的效力真的這麼強嗎?

什麼是本票?與支票有什麼不同?

票據法第 3 條規定,本票是指由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,並於指定的到期日,由「自己」無條件支付款項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。支票則是發票人委託「金融業者」,於執票人拿支票來兌現時,由該金融業者無條件支付的票據。

本票沒有一定的格式,自己拿空白紙寫也能成為有效的本票。但依照票據法第 120 條規定,本票一定要應記載下列事項,否則無效:

  • 1. 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(「本票」二個字一定要寫出來!)。
  • 2. 金額。
  • 3. 發票年、月、日。
  • 4. 發票人簽名。
  • 5. 表示無條件擔任支付。

而下列事項,即使沒有記載,也不會導致本票無效:

  • 1. 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(如無記載,則持票人就是受款人)。
  • 2. 發票地(如無記載,則以發票人的營業所、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)。
  • 3. 付款地(如無記載,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)。
  • 4. 到期日(也就是付款日,如無記載,視為「見票即付」,也就是隨時都可以請求付款)
  • 5. 利息(如無特別約定,依照票據法為年息 6%)

要特別留意的是,本票的權利,若是在到期日或發票日後 3 年間都不行使,就會因時效而消滅。因此對於時間比較長的債務關係,交易習慣上往往會要求每隔 3 年就必須換發本票。

本票的威力:「本票裁定」

相比支票、匯票等其他票據,本票最特別的地方,就在於當發票人不付款時,受款人或執票人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「本票裁定」的方式,快速進入強制執行的程序。若是一般沒有本票擔保的債務,則必須透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,取得法院勝訴判決後,才能進入強制執行,比起本票裁定曠日廢時許多。

聲請本票裁定,要向付款地、發票地或發票人住居所地的法院提出,聲請時只要附上本票的正本,並向法院說明本票的提示日,並繳交聲請費用,法院經過形式審查後就會作成本票裁定。簡言之,聲請人只要持有本票正本就足夠了,不需要主動向法院證明該債務確實存在。

當本票裁定確定後,執票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針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扣押、拍賣等。

如果本票是偽造,或是原本的債務已經還清了,該怎麼辦?

法院對於本票裁定只會採取形式審查,但若本票是偽造、變造(如:冒名簽發),或是原本的債務有爭議(如:債務根本不存在,或早已全部或部分清償),此時發票人(債務人)應該如何救濟?

這時候,債務人可以依非訟事件法或強制執行法的規定,向法院提起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」或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,同時也可以提供擔保,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,在法院釐清爭議之前,先保住自己名下的財產不會被執行。

沒事不要亂簽本票!

從上述說明,我們可以發現本票的確是一個效力非常強的存在。因此若非必要,絕對不要隨便簽發本票給其他人,或是當交易完成、債務清償後,一定要記得取回本票並立即銷毀。否則,當發生爭議時,持有票據的一方,在法律往往會處於優勢地位,即使發票人可以證明債務已經清償,仍要額外花費許多勞力及金錢,可說是得不償失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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